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云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财保107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云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对原告武汉云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鄂0115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3)鄂0115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中“美佳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补正为“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