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92号
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森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附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森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0元,由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骆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