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执恢1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区花湖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767736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港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区迎宾大道9号7号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154228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港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港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02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