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5241号
(反诉被告)原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团结街619号。
法定代表人:钟辉,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被告: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C座13、14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世远,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正街。
法定代表人:陈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和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本诉原告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64.41元,由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9.13元,由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