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3716号
上诉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高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仕达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西高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GB1094.11-2007《电力变压器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前言部分规定:变压器铭牌(第9章)、温升限值(第11章)、空载损耗(第18章)、雷电冲击试验(第21章)、局部放电测量(第22章)均属于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的产品通过检测鉴定,上述三项均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应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1、原审法院认为铭牌参数不属于质量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存在虚假的情形。(1)如前所述,国家标准规定了变压器铭牌参数标注的强制性要求,绝缘水平(铭牌上应标出所有绕组的额定耐受电压)是必须在铭牌上标注的,被上诉人在铭牌上标注的绝缘水平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的要求,双方合同第二条均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客户技术协议,被上诉人明知采购的设备用于上诉人与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的项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35KV箱式变压器干变技术规范书》并不是双方《购销合同》的附件,上诉人与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签订的《35KV欧式箱变技术协议》才是《购销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另外,被上诉人在明知产品是用于风力发电使用的,其作为专业的变压器生产厂家,也应该明知在国标的强制性规范中,对于风力发电变压器均要求“短时工频耐受电压为85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为200KV”(详见《事故分析报告》第10、11页关于工频耐受电压取值的说明),即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短时工频耐受电压为70KV,被上诉人也应按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生产。因此,被上诉人在铭牌上将绝缘等级标注为A级,本身即是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行为,且没有按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生产,其产品也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其产品应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产品。(2)根据《事故分析报告》和被上诉人产品合格证明书及铭牌显示,被上诉人的设备参数中并没有提供雷电冲击耐受电压,且铭牌上标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均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这都是国标中强制性的规范要求,被上诉人的产品均不符合。2、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产品出厂试验、性能验收试验的约定,从而认定被上诉人产品合格没有事实依据。按照国家干式变压器试验的规范要求,干式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分为常规试验和特殊试验(也叫型式试验),其中常规试验为每台变压器出厂前必须要做的试验,分别是直流电阻试验、工频耐压试验、变比试验、倍频耐压试验、空载试验、负载试验、绝缘试验。型式试验是新型号产品要做的试验,分别是雷电冲击试验、局部放电量试验、突发短路试验。本案中,被上诉人生产的干式变压器不仅在出厂前需要做常规试验,而且该变压器作为按约定技术标准生产的新型号产品,还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其中就有雷电冲击试验和局部放电量的试验。被上诉人在交付产品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仅仅是出厂试验的数据,并没有型式试验的数据,且和在本案诉讼时另行提交的产品合格证明书不一致,产品合格证书上套用的试验规范也属于失效的规范,这不仅证明被上诉人的产品合格证明书是不真实的,还证明被上诉人在产品出厂并没有进行产品出厂试验,更没有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的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也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被上诉人在没有按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试验,不能以上诉人的产品合格证明书来认定产品质量合格,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合格标准,应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产品局部放电量超标无法区分是生产前固有还是其他因素导致,故不能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1)局部放电量标准是国标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上诉人交付的产品在出厂前并没有进行型式试验,也就是没有对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局部放电量进行试验,这也就是被上诉人无法提供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和局部放电量数据的原因。(2)被上诉人负有在产品出厂前进行局部放电量试验的义务,在上诉人已经提交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显示被上诉人产品局部放电量超标,对于该质量问题是属于产品固有还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上诉人生产的干式变压器存在的局部放电量超标的质量问题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3)干式变压器的局部放电量是国标强制性标准,被上诉人的产品尚在质保期内,局部放电量超标并不是属于质量瑕疵,而是属于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恢复产品功能。4、原审以上诉人收货后未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异议期提出质量异议,且被上诉人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从而认定被上诉人产品质量合格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该“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本案中,干式变压器属于制造工艺很复杂的产品。国家标准对销售该类产品也要求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的专业检测,包括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而本案购销合同约定的验收异议期限仅为7天和3天,该检验期限显然过短,仅仅是双方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不能作为双方对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期间,且对于干式变压器的局部放电量等技术参数,需要专业的设备和专业的机构通过科学的检测方法才能发现,在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厂试验报告中并没有局部放电量的技术参数,交接试验也没有测验局部放电量的项目,上诉人在接收产品时不可能发现这个产品质量缺陷。因此,原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作为质量缺陷的异议期限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天仕达电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高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西高电器公司、天仕达电气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和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1508015、1606039);2、天仕达电气公司返还西高电器公司支付的设备款440,000元,西高电器公司将采购的天仕达电气公司设备全部退回;3、天仕达电气公司赔偿西高电器公司经济损失372,742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天仕达电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西高电器公司(卖方)与买方(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签订《湖北麻城蔡家寨风电场工程总承包物资采购合同(35KV箱变及干式变压器)》,并签订了《35KV欧式箱变技术协议》。双方技术协议中约定了使用环境条件、系统条件、设备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其中,关于变压器总损耗及温升限值部分约定,应满足空载损耗(Po)4.15KW,负载损耗(PK)16.7KW,温升100K。关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部分约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KV全波为200,截波为220,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KV为85。局部放电量为10PC。关于工厂检验部分约定“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关于性能验收试验部分约定“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性能的要求”。关于标志部分约定“设备各部件有固定铭牌,标志醒目,整齐欧观,铭牌上层标明型号、容量、制造厂名、出厂年月、主要参数等”。2015年8月7日,西高电器公司(需方、甲方)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方、乙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力设备,品名及规格为SCB11-2150/35,数量10台,每台单价145,000元,总价1,450,000元。备注额定电压36.5±2*2.5%/0.69KV。质量要求为按客户技术协议,运输方式为供方汽车运输到指定地点。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按国标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以便供方及时处置。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预付20%,货到现场验收后3个月内付30%,通电运行两个月内付40%,质保金10%在质保期满后产品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须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没有付款。质保期为一年。天仕达电气公司在合同上载明的账户信息为武汉市农行汉口支行营业部,账户为17×××62。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5年10月7日,西高电器公司(需方)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方)达成了《35KV箱式变压器干变技术规范书》。协议书中约定了环境条件、系统条件、技术参数等内容,其中关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部分约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KV全波为170,截波为空白,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KV为70。”协议中关于变压器的其他技术参数与西高电器公司和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签订的《35KV欧式箱变技术协议》基本一致,但没有关于出厂检验、性能验收试验的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交付四台干式变压器,5月2日交付两台,5月12日交付一台,5月17日交付一台,5月19日交付两台。并随设备一起交付了产品合格证明书,西高电器公司收货后,也将产品合格证明书交给了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2016年6月25日,西高电器公司(需方、甲方)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方、乙方)再次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力设备,品名及规格为SCB11-2150/35,数量2台,每台单价145,000元,总价290,000元。备注额定电压36.5±2*2.5%/0.69KV。质量要求为按客户技术协议,运输方式为供方汽车运输到指定地点。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按国标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以便供方及时处置。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预付20%,货到现场验收后3个月内付30%,通电运行两个月内付40%,质保金10%在质保期满后产品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一年。全部货款须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没有付款。天仕达电气公司在合同上载明的账户信息为武汉市农行汉口支行营业部,账户为17×××62。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于2016年7月20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交付两台干式变压器。因为湖北麻城蔡家寨风电场发生绝缘击穿事故,2016年7月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出具了《湖北麻城蔡家寨风电场工程35KV站用变压器及箱变绝缘穿事故分析报告》。报告中载明:35KV站用变绝缘击穿事故经过,2016年6月7日,升压站内35KV站用变高压测断路器跳闸,过流二段保护动作,35KV站用变高压绕组A、C相绝缘击穿,经现场检验测试,站用变直流电阻不合格,项目部与厂家沟通后更换新的变压器,6月15日新变压器到场,现场交接试验通过后于6月16日正式投入使用,6月19日更换后的35KV站用变再次故障,多次跳闸,高压绕组B相有绝缘击穿现象。根据现场反馈,由于近期现场风速较大,风力发电机几乎达到满负荷状态运行,2016年7月19日,陆续有11台箱变出现超温报警故障(其中10台变压器由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台变压器由武汉天仕达电气公司提供),现场再次对过温报警故障的箱变对应的风力发电机进行了限制发电量,采取半功率状态运行。关于厂家设备参数分析,本工程箱变和35KV站用变压器供货厂家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箱变内的35KV干式变压器由武汉西高外购,其中10台的外购厂家为天仕达电气公司,另外15台外购厂家为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1台35KV站用变压器外购厂家也是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发生故障的1台35KV站用变压器和2台箱变均由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仕达电气公司干式变压器产品合格证明书存在的问题:a、高压绕组工频绝缘耐受电压(1min)取值70KV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技术协议要求变压器35KV侧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为85KV。b、根据交接试验报告,变压器绝缘水平为A级(耐热等级为105℃,对应温升为60K),不满足技术协议中最大温升100K,对应的绝缘等级应为F级,耐热等级为155℃的要求。c、变压器损耗均高于技术协议要求值(技术协议要求空载损耗为4.15K,如果功率因素小于0.93,额定运行时变压器将过载;5、变压器本身的质量问题;6、操作使用不当。由于贵公司当时就此问题从未通知过我公司,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二、关于变压器铭牌上的参数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的说明。购销合同所订购的12台变压器,都是严格依据贵公司提供的、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技术协议的要求而生产。1、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技术协议要求85KV,铭牌上参数为70KV,我司再次确认了客户技术协议上要求的是70KV;2、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协议要求200KV,铭牌上未提供,我司认为没有提供参数并不代表存在质量问题;3、绝缘温升,协议上要求为100K(F级),试验报告中为A级(对应温升60K),我司认为,铭牌上的A级绝缘属笔误,我司提供的环氧浇注干式变压器就是属于F级。三、关于局部放电量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局部放电量试验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检测,其影响因素包括内部故障和外部影响。1、内部故障,主要是变压器高压绕组所产生,主要因素有设计的电场强度和电场分布不合理、内部绝缘结构不合理、导线或绝缘材料有瑕疵、环氧树脂浇注工艺不合理、浇注过程中产生气泡等均可使变压器局部放电量过大,这些是产品缺陷,属于质量问题。2、外部影响,包括变压器的运行环境条件、运输中线圈松动位移引起电场变化、上下绝缘垫块、绝缘子在高电场下的爬电等均能引起局部放电量的增大。因此究竟是何原因引起局部放电量过大需进行全面检查。函件中还提及了其他问题。
一审法院依职权向国家电网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进行了调查,并且对该中心副主任、总工程师付超制作了调查笔录。在问到“你检测中心出具的EETC2016BY190J号检测报告中载明天仕达电气公司规格为SCB11-2150/36.5的干式电力变压器,经检测局部放电量不符合要求,该实验的实验环境及方法?”时,付超回答:1、我们是在符合标准的环境中做的实验,实验场地为江夏区特高压实验基地,天仕达电气公司提出的变压器运行环境条件,如灰尘、潮湿等,我方实验前都会排除环境因素;2、天仕达电气公司提出对我们检测报告中的数据认同,只是认为送检样机经过安装调试,甚至通电运行后退回再送检的,不符合产品检验的要求。案涉样机送检,局部放电量不合格,无法区分是生产前就固有的,还是其它因素导致的;3、我们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是对送样时的产品状态进行确定,无法进行对局部放电量(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4、铭牌上的型号不一致,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在问到“局部放电量(过高)对设备本身的影响?”时,付超回答:影响设备的使用寿命。
一审还查明,西高电器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支付290,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支付150,000元,西高电器公司认为在案涉两份合同项下共计向天仕达电气公司付款440,000元。天仕达电气公司对上述两笔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全部为本案合同项下的付款,其中部分为双方滚动结算的前期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西高电器公司与天仕达电气公司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供应的干式变压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西高电器公司提出天仕达电气公司供应的干式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基于三个方面:1、2016年7月19日,由天仕达电气公司供货的1台变压器出现超温报警故障;2、事故分析报告上显示,天仕达电气公司所供变压器铭牌上的参数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包括(1)、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技术协议要求85KV,铭牌上参数为70KV;(2)、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协议要求200KV,铭牌上未提供;(3)、绝缘温升,协议上要求为100K(F级),试验报告中为A级(对应温升60K);3、西高电器公司委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对天仕达电气公司的干式变压器进行例行试验、温升试验,检验标准/依据GB1094.11-2007湖北麻城蔡家寨项目风机箱变技术参数要求(2016年11月11日),经检验发现天仕达电气公司提供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局部放电量不符合要求。首先,关于超温报警故障的问题。根据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并未发生绝缘击穿的事故,仅在2016年7月19日,箱变出现超温报警故障。但是该分析报告也同时说明了由于现场风速较大,风力发电机几乎满负荷状态运行所造成。故不能据此认定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关于铭牌上参数的问题。1、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技术协议要求85KV,铭牌上参数为70KV。根据西高电器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签订的《35KV欧式箱变技术协议》,要求的短时工频耐受电压确实为85KV,但根据西高电器公司与天仕达电气公司签订的《35KV箱式变压器干变技术规范书》,其中关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部分约定“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KV为70”。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天仕达电气公司按照其与西高电器公司的技术协议要求生产的变压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而不能以西高电器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作为天仕达电气公司交付具有质量问题的变压器的认定依据。2、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协议要求200KV,铭牌上未提供以及绝缘温升协议上要求为100K(F级),试验报告中为A级(对应温升60K)的问题,经过本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调查笔录可知,铭牌参数上未标注和不一致并不影响变压器本身的质量。且关于绝缘温升,经过西高电器公司委托检测,在对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进行绝缘温升的实验时,高压和低压绕组平均温升均小于100K,符合绝缘等级F级的要求,亦可以印证天仕达电气公司辩称的该问题笔误的答辩意见。第三,关于测量的局部放电量超标的问题。西高电器公司依据检测报告提出天仕达电气公司的变压器存在局部放电量超标的问题,但是根据本院对检测报告的提供方进行的调查表明,案涉样机送检,局部放电量不合格,无法区分是生产前就固有的,还是其它因素导致的,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是对送样时的产品状态进行确定,无法对局部放电量的原因进行分析。故该检测报告并不能表明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在出厂时存在质量问题。最后,根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也可以表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应的变压器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按国标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另一份合同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果西高电器公司主张天仕达电气公司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成立,那么检测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中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西高电器公司应当拒绝验收。而西高电器公司在收货后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并且天仕达电气公司在向西高电器公司交付变压器的同时,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表明变压器出厂质量合格,该批变压器经发电站现场交接试验后才正式投入使用,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绝缘击穿事故的也并非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故诉争的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应视为西高电器公司已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综上,西高电器公司提出的天仕达电气公司供应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对其依据质量问题所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西高电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天仕达电气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经审查,一审判决对案涉《购销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对天仕达电气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分析、对西高电器公司诉讼请求的分析评判及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西高电器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西高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8元,由上诉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斌
审判员 李娜
审判员 刘隽
法官助理吴放
书记员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