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鄂0112民初1902号
原告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高电器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仕达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艾全明、薛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高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被告天仕达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张忠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西高电器公司与天仕达电气公司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供应的干式变压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西高电器公司提出天仕达电气公司供应的干式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基于三个方面:1、2016年7月19日,由天仕达电气公司供货的1台变压器出现超温报警故障;2、事故分析报告上显示,天仕达电气公司所供变压器铭牌上的参数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包括(1)、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技术协议要求85KV,铭牌上参数为70KV;(2)、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协议要求200KV,铭牌上未提供;(3)、绝缘温升,协议上要求为100K(F级),试验报告中为A级(对应温升60K);3、西高电器公司委托中国**科学研究院**工业**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对天仕达电气公司的干式变压器进行例行试验、温升试验,检验标准/依据GB1094.11-2007湖北麻城*****风机箱变技术参数要求(2016年11月11日),经检验发现天仕达电气公司提供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局部放电量不符合要求。
首先,关于超温报警故障的问题。根据湖北省**勘测设计院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并未发生绝缘击穿的事故,仅在2016年7月19日,箱变出现超温报警故障。但是该分析报告也同时说明了由于现场风速较大,风力发电机几乎满负荷状态运行所造成。故不能据此认定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关于铭牌上参数的问题。1、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技术协议要求85KV,铭牌上参数为70KV。根据西高电器公司与湖北省**勘测设计院签订的《35KV欧式箱变技术协议》,要求的短时工频耐受电压确实为85KV,但根据西高电器公司与天仕达电气公司签订的《35KV箱式变压器干变技术规范书》,其中关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部分约定“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KV为70”。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天仕达电气公司按照其与西高电器公司的技术协议要求生产的变压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而不能以西高电器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作为天仕达电气公司交付具有质量问题的变压器的认定依据。2、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协议要求200KV,铭牌上未提供以及绝缘温升协议上要求为100K(F级),试验报告中为A级(对应温升60K)的问题,经过本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调查笔录可知,铭牌参数上未标注和不一致并不影响变压器本身的质量。且关于绝缘温升,经过西高电器公司委托检测,在对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进行绝缘温升的实验时,高压和低压绕组平均温升均小于100K,符合绝缘等级F级的要求,亦可以印证天仕达电气公司辩称的该问题笔误的答辩意见。
第三,关于测量的局部放电量超标的问题。西高电器公司依据检测报告提出天仕达电气公司的变压器存在局部放电量超标的问题,但是根据本院对检测报告的提供方进行的调查表明,案涉样机送检,局部放电量不合格,无法区分是生产前就固有的,还是其它因素导致的,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是对送样时的产品状态进行确定,无法对局部放电量的原因进行分析。故该检测报告并不能表明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在出厂时存在质量问题。
最后,根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也可以表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应的变压器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按国标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另一份合同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果西高电器公司主张天仕达电气公司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成立,那么检测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中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西高电器公司应当拒绝验收。而西高电器公司在收货后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并且天仕达电气公司在向西高电器公司交付变压器的同时,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表明变压器出厂质量合格,该批变压器经发电站现场交接试验后才正式投入使用,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绝缘击穿事故的也并非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故诉争的天仕达电气公司生产的变压器应视为西高电器公司已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
综上,西高电器公司提出的天仕达电气公司供应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对其依据质量问题所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待证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3月10日,西高电器公司(卖方)与买方(湖北省**勘测设计院)签订《湖北麻城******工程总承包物资采购合同(35KV箱变及干式变压器)》,并签订了《35KV欧式箱变技术协议》。双方技术协议中约定了使用环境条件、系统条件、设备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其中,关于变压器总损耗及温升限值部分约定,应满足空载损耗(Po)4.15KW,负载损耗(Pk)16.7KW,温升100K。关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部分约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KV全波为200,截波为220,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KV为85。局部放电量为10PC。关于工厂检验部分约定“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关于性能验收试验部分约定“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性能的要求”。关于标志部分约定“设备各部件有固定铭牌,标志醒目,整齐欧观,铭牌上层标明型号、容量、制造厂名、出厂年月、主要参数等”。
2015年8月7日,西高电器公司(需方、甲方)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方、乙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力设备,品名及规格为SCB11-2150/35,数量10台,每台单价145000元,总价1450000元。备注额定电压36.5±2*2.5%/0.69KV。质量要求为按客户技术协议,运输方式为供方汽车运输到指定地点。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按国标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以便供方及时处置。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预付20%,货到现场验收后3个月内付30%,通电运行两个月内付40%,质保金10%在质保期满后产品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须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没有付款。质保期为一年。天仕达电气公司在合同上载明的账户信息为武汉市农行**支行营业部,账户为17*********。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10月7日,西高电器公司(需方)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方)达成了《35KV箱式变压器干变技术规范书》。协议书中约定了环境条件、系统条件、技术参数等内容,其中关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部分约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KV全波为170,截波为空白,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KV为70。”协议中关于变压器的其他技术参数与西高电器公司和湖北省**勘测设计院签订的《35KV欧式箱变技术协议》基本一致,但没有关于出厂检验、性能验收试验的特别约定。
合同签订后,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交付四台干式变压器,5月2日交付两台,5月12日交付一台,5月17日交付一台,5月19日交付两台。并随设备一起交付了产品合格证明书,西高电器公司收货后,也将产品合格证明书交给了湖北省**勘测设计院。
2016年6月25日,西高电器公司(需方、甲方)与天仕达电气公司(供方、乙方)再次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力设备,品名及规格为SCB11-2150/35,数量2台,每台单价145000元,总价290000元。备注额定电压36.5±2*2.5%/0.69KV。质量要求为按客户技术协议,运输方式为供方汽车运输到指定地点。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按国标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以便供方及时处置。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预付20%,货到现场验收后3个月内付30%,通电运行两个月内付40%,质保金10%在质保期满后产品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一年。全部货款须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没有付款。天仕达电气公司在合同上载明的账户信息为武汉市农行**支行营业部,账户为17********。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天仕达电气公司向西高电器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于2016年7月20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交付两台干式变压器。
因为湖北麻城*****场发生绝缘击穿事故,2016年7月湖北省**勘测设计院出具了《湖北麻城*****工程35KV站用变压器及箱变绝缘穿事故分析报告》。报告中载明:35KV站用变绝缘击穿事故经过,2016年6月7日,升压站内35KV站用变高压测断路器跳闸,过流二段保护动作,35KV站用变高压绕组A、C相绝缘击穿,经现场检验测试,站用变直流电阻不合格,项目部与厂家沟通后更换新的变压器,6月15日新变压器到场,现场交接试验通过后于6月16日正式投入使用,6月19日更换后的35KV站用变再次故障,多次跳闸,高压绕组B相有绝缘击穿现象。根据现场反馈,由于近期现场风速较大,风力发电机几乎达到满负荷状态运行,2016年7月19日,陆续有11台箱变出现超温报警故障(其中10台变压器由****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台变压器由武汉天仕达电气公司提供),现场再次对过温报警故障的箱变对应的风力发电机进行了限制发电量,采取半功率状态运行。关于厂家设备参数分析,本工程箱变和35KV站用变压器供货厂家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箱变内的35KV干式变压器由武汉西高外购,其中10台的外购厂家为天仕达电气公司,另外15台外购厂家为****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1台35**站用变压器外购厂家也是****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发生故障的1台35**站用变压器和2台箱变均由****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仕达电气公司干式变压器产品合格证明书存在的问题:a、高压绕组工频绝缘耐受电压(1min)取值70KV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技术协议要求变压器35KV侧短时(1min)工频耐受电压为85KV。b、根据交接试验报告,变压器绝缘水平为A级(耐热等级为105℃,对应温升为60K),不满足技术协议中最大温升100K,对应的绝缘等级应为F级,耐热等级为155℃的要求。c、变压器损耗均高于技术协议要求值(技术协议要求空载损耗为4.15KW,负载损耗为16.7KW),基于出厂试验报告的损耗数据为空载损耗4.079KW,负载损耗(120℃)为18.198KW。d、出厂试验报告结论中套用的GB/T17211-1998规范已过期,作废日期为2014-04-09,而本工程技术协议签字日期为2015年1月4日,试验日期为2016年5月,取代规范为GB/T1094.12-2013。分析结论:1、所有变压器的设计参数满足规程规范和现场运行的要求。2、本工程事故变压器连续运行负荷均未达到额定容量即发生了绝缘击穿现象。3、厂家供货设备的出厂试验报告中的绝缘水平A级(对应温升为60K)和绝缘耐受电压70KV不满足技术协议及规程规范要求;而****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变压器箱变内干式变压器的绝缘水平和温升在出厂试验报告中与其设备铭牌标识中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判断其供货设备的真实绝缘水平和温升。4、部分箱变风冷控制器无法正常运行。5、从事故现场状态进行分析,造成变压器绝缘击穿故障的主要原因为变压器高压侧绕组绝缘水平、绝缘材料质量或变压器制造工艺不合格,产生绝缘击穿,从而导致变压器内部相对地或相间短路所造成。导致事故的原因和临时处理措施:1、站用变2016年5月底投入运行,2016年6月7日即发生第一次故障,更换后不到半个月时间内又发生了第二次故障,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次故障,箱变和35KV站用变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2、所有箱变及35KV站用变出厂试验报告中部分主要参数不满足技术协议及规程、规范要求,如安全净距、绝缘耐受电压、绝缘等级、极限温升等等,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长期正常运行存在安全隐患。3、在箱变绝缘击穿事故发生后,为了确保其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尽量避免再次发生箱变绝缘击穿而导致事故扩大,现场对未发生故障的箱变采取半功率状态运行,经过厂家现场排查并确认安全后才逐步取消限制措施。但2016年7月19日,据现场反馈,由于现场风速较大,风机几乎达到满符合状态运行,有11台箱变出现超温报警故障(其中10台为****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台为天仕达电气公司提供),现场再次对过温报警故障的箱变对应的风力发电机进行了限制发电量,采取半功率状态运行。事故处理意见:1、将现场所有箱变及35KV站用变压器清理出场,重新采购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箱变和站用变。2、湖北省**勘测设计院保留对西高电器公司追偿停电损失的权利。
2016年8月18日,湖北省**勘测设计院与西高电器公司达成湖北麻城******工程箱变和站用变故障处理协议,处理方案为西高电器公司需对现场所有25台箱变、1台35**站用变、1台10**箱变(站用电备用变)内的干式变压器本体进行更换。新更换的27台干式变压器全部采用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之一的产品,并提供变压器的型式试验报告及出厂试验报告。上述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武汉西高承担。
2016年8月23日,西高电器公司与****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采购了湖北麻城****工程同规格型号的全部27台变压器。其中与西高电器公司向天仕达电气公司采购同型号的变压器单价为160000元。
2016年12月13日,西高电器公司委托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天仕达电气公司的SCB11-2150/35规格的干式变压器进行检验。取样方式为送样,检测标准为GB1094.11-2007电力变压器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和湖北麻城****风机箱变技术参数要求(2016年11月11日)。根据上述标准,对变压器进行了例行试验、温升试验,其中例行试验中的局部放电量不符合要求,其余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温升试验中高压和低压绕组平均温升均小于100K,符合绝缘等级F级的要求。
2017年2月28日,西高电器公司向天仕达电气公司发送了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与贵司分别于2015年8月7日、2016年6月25日签订1508015号购销合同、1606039号购销合同,购买型号为SCB11-2150/35电力设备共计12台,合同总价为1740000元,我方已实际支付440000元,该批货物用于湖北麻城*****工程。2016年7月19日,由贵司供货的1台变压器出现超温报警故障,现场对超温报警故障的箱变对应的风力发电机进行了限制发电量,采取半功率状态运行。同时事故分析报告上显示,贵司所供变压器铭牌上的参数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1、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技术协议要求85KV,铭牌上参数为70KV;2、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协议要求200KV,铭牌上未提供;3、绝缘温升,协议上要求为100K(F级),试验报告中为A级(对应温升60K)。对此,我公司委托中国**科学研究院**工业**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对贵司的干式变压器进行例行试验、温升试验,检验标准/依据GB1094.11-2007湖北麻城****项目风机箱变技术参数要求(2016年11月11日)。经检验发现贵司提供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局部放电量不符合要求,现贵公司全部产品已按业主要求全部退回,我公司不得不另行采购,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我司退还贵司采购的12台产品,并请贵司将我司已支付货款全额退回;2、产品送检的30000元费用由贵司承担;3、12台产品的运输及吊装费用共计162742.56元由贵司承担;4、我司另行购买增加的成本80000元由贵司承担。
2017年4月20日,天仕达电气公司回函称。载明:一、关于运行时变压器出现超温报警故障情况的说明。变压器引起超温报警的现象有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温控仪存在故障引起误报;2、温控仪的超限设置不合规范;3、温控仪测温探头位移,导致测量不准;4、变压器过载,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的有功功率为2000KW,变压器选用容量为,如果功率因素小于0.93,额定运行时变压器将过载;5、变压器本身的质量问题;6、操作使用不当。由于贵公司当时就此问题从未通知过我公司,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二、关于变压器铭牌上的参数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的说明。购销合同所订购的12台变压器,都是严格依据贵公司提供的、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技术协议的要求而生产。1、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技术协议要求85KV,铭牌上参数为70KV,我司再次确认了客户技术协议上要求的是70KV;2、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协议要求200KV,铭牌上未提供,我司认为没有提供参数并不代表存在质量问题;3、绝缘温升,协议上要求为100K(F级),试验报告中为A级(对应温升60K),我司认为,铭牌上的A级绝缘属笔误,我司提供的环氧浇注干式变压器就是属于F级。三、关于局部放电量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局部放电量试验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检测,其影响因素包括内部故障和外部影响。1、内部故障,主要是变压器高压绕组所产生,主要因素有设计的电场强度和电场分布不合理、内部绝缘结构不合理、导线或绝缘材料有瑕疵、环氧树脂浇注工艺不合理、浇注过程中产生气泡等均可使变压器局部放电量过大,这些是产品缺陷,属于质量问题。2、外部影响,包括变压器的运行环境条件、运输中线圈松动位移引起电场变化、上下绝缘垫块、绝缘子在高电场下的爬电等均能引起局部放电量的增大。因此究竟是何原因引起局部放电量过大需进行全面检查。函件中还提及了其他问题。
本院依职权向国家**中国**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进行了调查,并且对该中心副主任、总工程师付*制作了调查笔录。在问到“你检测中心出具的EETC2016BY190J号检测报告中载明天仕达电气公司规格为SCB11-2150/36.5的干式电力变压器,经检测局不放电量不符合要求,该实验的实验环境及方法?”时,付超回答:1、我们是在符合标准的环境中做的实验,实验场地为江夏区特高压实验基地,天仕达电气公司提出的变压器运行环境条件,如灰尘、潮湿等,我方实验前都会排除环境因素;2、天仕达电气公司提出对我们检测报告中的数据认同,只是认为送检样机经过安装调试,甚至通电运行后退回再送检的,不符合产品检验的要求。案涉样机送检,局部放电量不合格,无法区分是生产前就固有的,还是其它因素导致的;3、我们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是对送样时的产品状态进行确定,无法进行对局部放电量(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4、铭牌上的型号不一致,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在问到“局部放电量(过高)对设备本身的影响?”时,付*回答:影响设备的使用寿命。
还查明,西高电器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支付290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向天仕达电气公司支付150000元,西高电器公司认为在案涉两份合同项下共计向天仕达电气公司付款440000元。天仕达电气公司对上述两笔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全部为本案合同项下的付款,其中部分为双方滚动结算的前期欠款。
2017年5月16日,原告西高电器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审理中,考虑到原、被告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调解及庭外和解,本庭充分给予了调解期限,但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驳回原告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28元,由原告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艾全民
人民陪审员 薛 晖
书 记 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