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民申5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百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笑然,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团结街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总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高电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仕达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苏江
审判员龚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远铜
书记员汤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