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2884号
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丰庆路西西塔商业19层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805156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昌建总部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507384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