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冶(西昌)建设有限公司

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2032号
原告: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工业集中发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3UA35。
法定代表人:夏项元,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军,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兴来,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8.00元,减半收取9394.00元,由原告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马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