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皓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志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025民初1450号
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志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书记员 邹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