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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科瑞思节能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21财保64号
申请人仁寿科瑞思节能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保单号:61027010460202000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仁寿支行,银行账号:5105××××13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仁寿支行,银行账号:2240××××9396。)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仁寿科瑞思节能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超敏
书记员  刘宽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