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皓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仁寿科瑞思节能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21财保64号之二
仁寿科瑞思节能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1421财保64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仁寿支行,银行账号:×××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仁寿支行,银行账号:×××96)。2020年12月16日,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超额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川1421财保64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解除对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仁寿支行银行存款630000元的冻结(银行账号:×××80)。解除保全申请人仁寿科瑞思节能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寿支行银行存款630000元的冻结(银行账号:×××9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超敏
书记员  刘宽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