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21财保64号之一
仁寿科瑞思节能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1421财保64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仁寿支行,银行账号:×××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仁寿支行,银行账号:×××96)。2020年12月16日,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超额冻结为由,向我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其在建设银行仁寿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银行账号:×××8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仁寿支行银行存款630000元的冻结(银行账号:×××8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超敏
书记员 刘宽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