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皓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皓鑫旺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4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戴官皓,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皓鑫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元镇福昌村12组B区3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凯装饰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皓鑫旺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鑫旺门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成都皓鑫旺门窗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