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5民初447号之二
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郁香路17号2栋1**3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易志,男,四川****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应减半收取即1101元,保全费981元,合计2082元,由原告四川皓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