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吐鲁番绿色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暨自治区和谐生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吐鲁番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101民初1229号
原告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吐鲁番绿色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暨自治区和谐生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吐鲁番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2020年12月2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40,498.88元,退还39,598.88元)。
审 判 长 范    静 审 判 员 海比拜克然木 人民陪审员 周  冬  梅
书 记 员 马  小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