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县地方国营牧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369号 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友好路广厦综合楼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县地方国营牧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胜利路7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地方国营牧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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