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370号
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友好路广厦综合楼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县地方国营牧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胜利路7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地方国营牧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