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2122民初48号 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域新华北路181号汇丰小区1栋25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友好路广夏综合楼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被告于2024年1月9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4,434.25元,变更为10,000元,剩余的204,434.25在本案中放弃主张,并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降低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333.26元,由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5元,退还2308.26元。 审 判 员 陆     润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尼卡热·*** 书记员代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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