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同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新同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同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勐公路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民终675号
上诉人云南新同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同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勐公路项目部、可存俊因与被上诉人自德富建设工程分包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6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6民初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新同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同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勐公路项目部、可存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鸿      武 审判员 张      建      红 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