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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白鹤矸砖厂诉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2019)川1028民初291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8民初2918号
申请人:隆昌市***砖厂,住所地隆昌市***桐梓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621059152F。
投资人:***,系厂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太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60311。
法定代表人:寇刚,系董事长。
申请人隆昌市***砖厂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若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21万元为限。申请人隆昌市***砖厂以其购买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昌市***砖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若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21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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