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729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薛家镇梅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7394329363。
法定代表人:马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太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60311。
法定代表人:寇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