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179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安,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高新区中和太平街48号1层。
法定代理人:寇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平昌县。
被告:张金宗,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伦敦,巴中市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详,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金宗、安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