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宗彬与重庆市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3156号 原告:周宗彬,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6号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8D4CO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HDEJO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J9BH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宗彬与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周宗彬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