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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知民初2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2317。
法定代表人:陈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方方,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01760P。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语音服务中心(第1-8层)YY-A0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4971815A。
法定代表人:陈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能股份)因与被告(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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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用友网络)、第三人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用友)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赣能股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方方、肖鹏,被告(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第三人江西用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袁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能股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已支付的300万元合同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赣能股份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与用友网络签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约定:1、买方赣能股份向卖方用友股份购买信息化系统软件及配套服务;2、合同总价款为490万元,卖方提交预付款保函后,买方支付10%(49万元),系统上线试运行后,买方支付50%(245万元),系统正式运行后,买方继续支付至90%即再支付147万元,剩余10%(49万元)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通过最终验收后十五天内一次性付清;3、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进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系统即进入试运行状态。试运行结束后,可启动初步验收工作,初步系统验收通过后系统即进行正式运行;4、本合同的所有内容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前全部上线正式运行。相应的各主要功能模块最低要求的试运行时间节点如下:2014年9月1日企业信息门户、2014年10月1日物资管理、2014年10月1日计划经营管理、2014年9月1日互联网网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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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日燃料管理、2014年9月1日智能移动办公、2014年9月1日协同办公、2014年10月1日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9月1日财务管理、2015年6月1日安全生产管理、2014年10月1日数据集及展现;5、系统所有模块全部存放在数据服务器中,用户必须使用数据库中的数据方能进行业务处理,以确保所有数据的唯一性和转缺。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的数据库为Oracle;6、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每延误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不满一周按一周算。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达到该最高限额的,买方可依据违约条款终止合同;7、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偿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向买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卖方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或者提供的合同货物,买方有权不予以退还。
用友网络于2014年4月4日授权江西用友可代表用友网络按《合同书》约定向赣能股份提供软件实施及附加服务。在用友网络开始项目实施直至启动部分软件功能模块的试运行期间,赣能股份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2月30日向其支付合同款总计300万元,已达到了系统上线试运行后的付款进度。然而用友网络却未按合同要求向赣能股份提供相应的信息化系统软件及配套服务,截止赣能股份提起诉讼之日,用友网络仍有未交付的案涉软件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且用友网络已经提供的相关功能模块也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时间及正式运行时间,导致案涉软件系统至今仍无法上线正式运行。同时,用友网络仍未按照约定提供系统软件的Oracle数据库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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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赣能股份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此外,用友网络已提供的所有功能模块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使用。赣能股份在发现用友网络提供的案涉系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后,多次与其案涉项目实施人员进行沟通,要求用友网络对其提供的功能模块进行优化解决问题,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案涉系统软件及Oracle数据库License和配套服务,但用友网络却在未经赣能股份同意的情况下频繁更换项目实施人,且用友网络及各个项目实施人员之间对赣能股份的合理诉求屡屡推诿,并在2018年12月24日撤回了所有项目实施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至今仍然没有向赣能股份提供合同要求的案涉系统软件及Oracle数据库License和配套服务。综上所述,用友网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此赣能股份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300万元合同价款。
被告用友网络辩称:一、用友网络依约交付了案涉系统软件,并于2016年12月3日通过了系统的全面初验。(一)赣能股份主张尚有未交付的主要功能模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用友网络授权江西用友分电厂、分功能模块、分批向赣能股份交付了案涉系统软件,并分别签订了相应的验收报告与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赣能股份各部门于2016年12月3日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运行上线报告》盖章确认实施项目进入系统全面正式上线运行阶段,即已通过初步验收。(二)赣能股份主张延期交付,但实际上用友网络系根据赣能股份的要求进行交货,而赣能股份未能及时推进案涉系统的使用、数次更换对接领导、提出合同范围之外的需求,导致多次延迟验收。案涉系统软件的最终用户为赣能股份本部15个部门,所属抱子石水电厂、丰城二期发电厂、居龙潭发电厂、东津电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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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部门。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赣能股份因出现以下问题,导致用友项目部交付的系统软件多次延迟验收:1.根据《合同书》合同条款第7.2条,交货时间可视生产、经营需要分阶段组织落实,用友网络根据赣能股份的要求进行交货。2.赣能股份未能及时推进各部门、各电厂的使用,导致数据、资料录入进度迟缓,系统对接无法落实,不及时反馈修订意见,不及时确认方案等问题从而延迟验收。3.合同履行期间,此前分管信息部的赣能股份副总经理严茂汉离职,2016年7月由赵文龙担任副总经理分管信息部;2016年11月24日赣能股份出资建设的江西丰城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出现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事故,涉及到的赣能股份相关领导均进行了变更;2018年-2019年期间,赣能股份董事长及其董事多次发生变更;导致更换后的领导对于用友项目部此前提供的服务不了解甚至不予认可,迟延验收。4.赣能股份曾多次提出合同范围之外的需求,新增功能数百个,大大增加了用友项目部的开发工作量,且赣能股份在确认新增功能已开发完毕、可以投入使用后方才验收,从而导致迟延验收。
二、2014年-2020年期间,用友项目部依照赣能股份的需求持续向其提供配套服务。其中,由于赣能股份迟延支付初步验收款项和质保金,用友项目部有权拒绝履行质量保证期的相应义务。案涉系统软件上线运行后,用友项目部依照赣能股份的需求持续提供服务:处理系统上线后出现的问题以及按照个性化要求逐步完善系统各个功能模块等。2017-2018年期间,用友项目部曾多次催告希望赣能股份能尽快支付初步验收款项,其仍未依约支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之规定,用友项目部有权拒绝履行质量保证期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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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涉系统软件已通过初步验收,且三年质保期早已届满,使用期间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赣能股份所指出的操作问题很可能是因为其自身不熟悉系统误操作或内部网络故障等问题,而并非系统软件存在质量问题。关于系统运行缓慢,用友项目部曾于2018年6月1日进行测试,主要问题为赣能股份自身磁盘数量不足、存储空间过小,专线网络极其不稳定,使用大量老旧的电脑。
四、因用友网络内部战略部署的变化,案涉项目部相应工作人员及工作成果由江西用友一并迁入至用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后应赣能股份要求,增加实施现场项目经理姜璐熙。用友网络未频繁更换项目实施人,项目经理一直为何某。另关于Oracle数据库License的交付时间,首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期限。由于赣能股份迟迟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赣能股份曾表示同意在其支付一笔款项后,用友网络再提供Oracle数据库License。另外,用友网络和Oracle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合同条款第5.1条的约定,用友网络保证赣能股份使用的Oracle数据库软件不存在侵权风险。
五、赣能股份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因未交付、延期交付或质量缺陷等问题及时主张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接收并使用案涉软件,并完成了验收与付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赣能股份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现用友网络已基本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赣能股份已接受,赣能股份无权再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款项。
综上所述,赣能股份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西用友答辩意见同用友网络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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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能股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赣能股份营业执照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3.用友网络企业信息公示报告1份;4.《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1份;5.江西用友企业信息公示报告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赣能股份、用友网络、江西用友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6.《合同书》1份;7.《补充协议书》1份;8.《特别澄清函》1份;9.《分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0.《江西抱子石水电厂_ECM系统项目实施预验收报告》1份;11.《江西丰城二期发电厂_ECM系统项目实施预验收报告》1份;12.《江西居龙潭水电厂_ECM系统项目实施预验收报告》1份;13.《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物资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14.《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居龙潭水电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物资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15.《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抱子石水电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物资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16.《东津电厂两票功能试运项目》1份;17.《赣能两票功能试运上线项目》1份;18.《赣能股份信息化人力资源子系统项目预验收报告》1份;1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预验报告》1份;20.《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NC财务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21.《赣能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子系统上线及开发进度确认意见》;22.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2月30日《电汇凭证》共4份;23.《公证书》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赣能股份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用友网络未依约向赣能股份提供软件系统,用友网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此赣能股份有权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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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合同解除后,用友网络收取的300万元合同款项应当退还赣能股份。
第三组证据:24.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各一份,共同证明用友网络已明知其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赣能股份曾就合同履行问题多次与其交涉无果。
被告用友网络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第二组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特别澄清函》仅能证明应当提供的数据库为Oracle,无法证明其他所述证明目的。根据案涉项目中预验收报告的具体表述,预验收报告体现的时间是经过了试运行阶段后通过初步验收的时间,相应功能模块已投入正式上线运行。之所以称之为预验收报告,是与赣能股份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名称与最终验收(需经过三年质保期)相对应。对于《赣能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子系统上线及开发进度确认意见》,根据合同7.2款规定,交货时间可视生产和经营需要分段组织落实,而安全生产模块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相应的上线进度,赣能股份提交的上线进度意见为双方的确认,针对第一和第二部分的板块已经上线运行,针对第三部分未开发完成的实际上是属于合同以外的需求,根据用友网络的证据64-69可以证明安全生产模块在2018年5月完成了全面的上线试运行,不存在安全生产板块未上线的情形。《公证书》所展现的质保期之外的操作问题只涉及很少部分的功能模块,无法证明整个系统软件存在严重缺陷,相应问题很可能是因为其自身不熟悉系统误操作或内部网络故障等问题,而并非系统软件存在质量问题。对第三组证据录音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录音笔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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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文字稿经赣能股份有选择性地选取摘录,故意删去了参会人员何某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分析、系统升级建议方案的介绍等相应内容。且该系统升级建议方案已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赣能股份。何某在录音第32分至第41分介绍到案涉系统软件均已正式上线运行,并分析了具体实施情况。在录音第1小时7分至第1小时43分,向赣能股份远程演示了相应系统升级优化方案,赣能股份孙波对于用友网络将在不另行增加费用的情形下进行系统升级优化的方案初步表示认可。该系统升级建议方案系满足赣能股份在2019年新提出的超出合同范围之外的需求,并非是用友网络提供的软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第三人江西用友的质证意见与用友网络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用友网络、本诉第三人江西用友为反驳原告赣能股份的主张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七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合同书》1份;2.《补充协议书》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协议,并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作范围、验收程序及标准、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第二组证据:3.2014年5月11分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4.《用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营方式与范围划分的规定》1份;5.《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煤炭行业客户分拆方案及工作要求》1份;6.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7日“关于赣能项目申请项目经理变更”的邮件往来记录2份;7.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26日汇报邮件记录2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因用友网络内部战略部署的变化,案涉项目部相应工作人员及工作成果由江西用友一并迁入至用友能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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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赣能股份要求,增加实施现场项目经理姜璐熙。用友网络未频繁更换项目实施人,项目经理一直为何某。
第三组证据:8.2014年9月30日客户收货确认单2份;9.2014年12月24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OA&门户&网站1份;10.2015年12月25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OA&门户&网站1份;11.2014年12月24日赣能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协同办公系统上线报告1份;12.2015年2月6日抱子石水电厂-ECM系统项目实施预验收报告1份;13.2015年9月16日丰城二期发电厂-ECM系统项目实施预验收报告1份;14.2015年10月30日居龙潭发电厂-ECM系统项目实施预验收报告;15.2015年12月25日ECM协同办公项目预验收总结报告1份;16.2014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系统上线报告1份;17.2014年12月24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人力1份;18.2015年12月25日人力资源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19.2015年12月25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人力;20.2014年12月24日赣能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物资系统上线报告1份;21.2014年12月24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物资管理1份;22.2015年12月25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物资管理1份;23.2015年11月20日抱子石水电厂管理信息系统物资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24.2015年12月16日丰城二期发电厂信息系统项目物资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25.2016年2月1日居龙潭发电厂信息系统项目物资系统预验收报告1份;26.2014年12月24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财务&资金1份;27.2016年12月29日财务&资金项目系统阶段工作总结报告1份;28.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财务&资金1份;29.2016年8月16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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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单-生产&燃料管理1份;30.2016年12月29日生产&燃料管理项目系统阶段工作总结报告1份;31.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生产&燃料管理1份;32.2016年6月东津电厂两票功能试运项目文件1份;33.2016年6月26日赣能两票功能试运项目文件(居龙潭)1份;34.2016年8月3日赣能两票功能上线项目文件(丰电)1份;35.2016年12月1日安全生产(丰电)发电运行管理系统上线切换报告1份;36.2015年6月26日移动应用上线确认书1份;37.2016年5月9日移动应用上线确认书1份;38.2015年3月20日NC系统预算上线工作确认书1份;39.2016年1月6日赣能计划预算预验收报告1份;40.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计划预算1份;41.2015年12月23日燃料竞价交易平台项目产品安装确认报告1份;42.2016年7月31日丰城二期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燃煤竞价采购平台验收报告1份;43.2016年8月9日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电子采购1份;44.2016年9月13日商业分析项目预验收报告1份;45.2016年12月29日商业分析&接口开发项目系统阶段工作总结报告1份;46.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商业分析&接口开发1份;47.2016年12月3日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运行上线报告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用友项目部依约交付了案涉系统软件,并通过初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了相应工作成果。
第四组证据:48.2014年12月需求分析报告内部评审报审表1份;49.实施周计划表(2014年-2017年)1份;50.培训签到表(2014年-2017年)1份;51.培训现场照片2张;52.2015年2月1日名为“回复:关于赣能安全生产方案评审第二天会议纪要”的邮件记录截图1份及其附件1份;53.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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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安全生产方案评审会议纪要1份;54.2015年9月24日会议纪要1份;55.2015年10月9日安全生产方案评审会议纪要1份;56.2015年10月12日会议纪要1份;57.2015年10月14日-16日安全生产方案评审会议纪要1份;58.2016年3月18日名为“赣能股份会议纪要20160316、17V1.0”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59.2016年6月22日名为“赣能股份会议纪要20160621V1.0”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60.名为“回复:GN-M114-项目双周滚动计划表20171201V3.2(14587)”的邮件记录1份;61.2017年1月17日赣能股份项目安全生产-检修管理需求确认会议纪要1份;62.2017年3月-4月实施工作日志1份;63.2018年项目双周滚动计划表汇报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64.2018年5月10日关于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模块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1份;65.2018年5月18日名为“关于下周出差修水两家电厂进行投产试运推广培训”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66.2018年5月21日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67.2018年6月1日名为“赣能系统投产上线培训报告”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68.2018年6月1日名为“赣能系统性能测试报告”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69.2018年6月11日名为“赣能投产情况汇报”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70.2019年8月23日名为“赣能股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议方案”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71.2019年9月10日名为“转发:回复:赣能股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商务函”的邮件记录1份;72.2019年9月16日名为“请贵方尽快确定双方沟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交流时间”的邮件记录1份;73.2019年9月20日名为“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交流时间”的邮件记录1份;74.差旅费支付凭证3张;75.2020年2月28日QQ聊天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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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4日微信聊天记录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用友项目部自2014年-2020年期间依约并依照赣能股份需求持续向其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需求分析、软件开发、安装调试、提供培训、现场巡检及回访、远程支持等。
第五组证据:77.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2月30日《电汇凭证》四张,证明赣能股份已向用友网络支付300万元。
第六组证据:78.2014年-2017年实施周计划表1份;79.2016年7月4日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1份;80.“11.24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百度百科词条1份;81.2017年1月25日关于副总经理吴纪因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公告1份;82.赣能股份工商信息变更记录1份;83.2015年8月12日工作联系单1份;84.2016年3月15日工作联系单1份;85.2016年6月2日工作联系函1份;86.2016年9月20日名为“回复:赣能信息化系统验收商务函V2.2”的邮件记录及其附件1份;87.2016年11月13日赣能股份管理用友NC信息系统商务函1份;88.2017年5月2日赣能股份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系统上线和财务验收推动商务函1份;89.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9日名为“回复:回复:关于赣能商务谈判相关资料”的邮件往来记录及其附件1份;90.证人李某证言;91.差旅费支付凭证18张;92.证人何某证言;93.赣能系统设备管理开发进度确认书。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赣能股份未能及时推进案涉系统的使用、数次更换对接领导、提出合同范围之外的需求,前期多次延迟验收;案涉系统软件使用已超过三年,虽经多次催告,赣能股份至今仍未依约完成最终验收,仍未支付合同价款190万元。安全生产管理模块中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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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管理已于2015年6月26日完成上线试运行,不存在任何未交付的情况。
第七组证据:证人何某出庭证言,证明作为赣能项目的项目经理,何某十分熟悉整个项目的履行过程,根据其所陈述的内容所有案涉软件的功能模块均已完成交付并完成了部分验收,其中部分未验收的原因是因为对方多次提出合同之外的需求其无法认可现有的工作成果,同时赣能股份因为更换领导等原因多次迟延验收,经证人多次催告仍未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出现任何严重质量缺陷,合同履行已基本完毕。赣能股份应当向用友网络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原告赣能股份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2三性无异议,用友股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赣能股份交付软件系统。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江西用友与用友股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赣能股份交付软件系统;对证据4、5的三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仅能反映用友股份内部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与本案合同的履行无关。用友股份属于未经赣能股份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由江西用友变更为用友能源;对证据6、7的三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用友股份内部的邮件信息无法证明赣能股份同意了项目公司和项目现场对接人的变更。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8,该软件光盘的交付只是案涉系统软件初步具备了施工条件,只是明确了项目施工的范围,项目处于刚开始施工的阶段,连测试都没有开始;对证据9、10,合同约定的预验收、初步验收等是指软件系统的整体验收,单独功能模块的验收不意味着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该证据只表明相应功能模块通过预验收,而不是通过初步验收;对证据11,是指功能模块的测试完成,初步具备了启动预验收的条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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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指通过预验收;对证据12、13、14,该证据只表明相应功能模块通过预验收,而不是通过初步验收;对证据1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是指协同办公模块通过预验收,而不是通过初步验收;对证据16、17,是指功能模块的测试完成,初步具备了预验收的条件,而不是指通过预验收;对证据18、19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是指人力资源管理模块通过预验收,而不是通过初步验收;对证据20、21、22,是指功能模块的测试完成,初步具备了预验收的条件,而不是指预验收条件;对证据23、24、2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是指物资管理模块通过预验收,而不是通过初步验收,合同约定的试运行开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但由于用友股份安装调试进度缓慢,预验收报告显示上述功能模块实际在2015年1月10日才开始试运行;对证据26—31,是指功能模块的测试完成,初步具备了预验收的条件,而不是指预验收条件,其中证据27、28、30、31的肖鹏签名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印章系伪造;对证据32、33、34—4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是安全生产管理模块中的两票功能在试运行结束后,初步验收过程中的测试报告,而不是初步验收通过的报告书,其中证据35盖的只是发电厂内的部门章,发电厂不是合同相对人,没有经赣能股份盖章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7的三性有异议,正式运行上线报告没有赣能方签字盖章,正式上线确认表中赣能方人员明确提出案涉软件系统不完整,不代表认可正式上线,所附功能清单没有签字盖章,不具有证明力。对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48—76:合同约定的软件系统正式上线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从这部分证据可以看到,直到2016年1月1日后,案涉软件系统仍然存在大量未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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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大量的功能模块尚处于开发过程中,用友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并没有如期解决问题使案涉系统软件如约正式上线,用友方的违约行为显而易见。其中证据45、46、49、61的肖鹏签名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印章系伪造。对证据619页、621页的会议纪要三性有异议,没有赣能方签字盖章。其他和赣能方人员的往来邮件三性有异议,其中764页测试报告无签字无盖章。对第五组证据中的证据77的三性无异议,但目前案涉软件系统没有一项功能模块达到正式运行的标准,用友股份已提供的功能模块也都处于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的付款进度为60%,赣能股份已达到该进度。对第六组证据中的证据78—89的三性均有异议,延迟验收的原因是由于用友股份对案涉软件系统开发进度极为缓慢,至今未能有正式运行的功能模块;证据86是用友方内部邮件,所谓提出合同外需求的内容未得到赣能股份确认,赣能股份也并没有提出合同外的需求,赣能股份的内部人员变动与本案无关,从用友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自2014年项目实施起至今,用友方均可以和赣能股份的项目经理肖鹏正常对接,不存在对接人变动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情况;证据87的批注不能确认是赣能方人员;证据83、85、88的工作联系函、商务函没有赣能股份盖章也没有向赣能股份提供;对证据86、89的三性有异议,因对方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无法证明邮件显示的联系人是用友方人员,即便是用友方人员,也是用友方人员内部往来的邮件,未向赣能股份发出也未得到赣能股份确认,所载内容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90—92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是用友方人员口头陈述,不具有证明力,肖鹏从来没有答应过该条件,此外,Oracle数据库是案涉软件系统必不可少的核心部分,作为合同标的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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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部分是在随各个功能模块交付的同时一并交付的,用友方至今未提供该Oracle数据库的许可证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第七组证据何某出庭证言,证人为用友网络工作人员,佐证能力有限,不能证明客观事实。证人表明在工作联系函交付方式上是直接交付赣能股份信息中心的肖鹏,但是除了被告证据87肖鹏确认收到外,其余证据83、85、88的都未收到,也没有赣能股份的盖章确认。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书面版的陈述“……肖鹏表示请示领导,同意交付款项……”,肖鹏从未和证人就数据交付问题承诺过请示领导并交付款项等。至于对案涉软件的质量问题,证人作为用友方项目实施人员,其对软件本身质量问题的评价不具有可信度。
反诉原告用友网络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赣能股份继续履行《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合同书》,向用友网络支付合同价款190万元;2.判令赣能股份向用友网络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147000元;3.判令赣能股份向用友网络支付律师费190800元;4.判令赣能股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用友网络依约交付了案涉系统软件,并于2016年12月3日通过系统的全面初验,同时依照赣能股份需求持续向其提供服务。案涉系统软件使用已超过三年,质量保证期已满,虽经多次催告,赣能股份至今仍未依约完成最终验收,仍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用友网络与赣能股份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合同书》,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用友网络向赣能股份提供约定的货物与服务,赣能股份按照相应时间节点支付合同价款共计490万元。(一)用友网络依约提供了相应系统软件和服务。用友网络授权江西用友分电厂、分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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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向赣能股份交付了案涉系统软件,并分别签订了相应的验收报告与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赣能股份各部门于2016年12月3日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运行上线报告》盖章确认实施项目进入系统全面正式上线运行阶段,即已通过初步验收。此后用友项目部依照赣能股份的需求持续提供服务:处理系统上线后出现的问题以及按照个性化要求逐步完善系统各个功能模块等。(二)质量保证期已满,赣能股份至今仍未依约完成最终验收,仍未支付合同价款190万元。自2016年12月3日案涉系统全面正式上线运行至今,赣能股份实际使用早已超过三年。根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赣能股份应支付相应初步验收款项,并且组织最终验收、支付质保金。虽经用友网络多次催告,其仍未依约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且迟迟未完成最终验收,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合同书》合同条款前附表、合同条款第24.2款和合同条款第29.2条之约定,用友网络有权要求赣能股份支付合同价款、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及相应律师费。
二、赣能股份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及时推进案涉系统的使用、数次更换对接领导、提出合同范围之外的需求,导致多次延迟验收。案涉系统软件的最终用户为赣能股份本部15个部门,所属抱子石水电厂、丰城二期发电厂、居龙潭发电厂、东津电厂的各个部门。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赣能股份因出现以下问题,导致用友项目部交付的系统软件多次延迟验收:(一)赣能股份未能及时推进各部门、各电厂的使用,导致数据、资料录入进度迟缓,系统对接无法落实,不及时反馈修订意见,不及时确认方案等问题从而延迟验收。(二)合同履行期间,此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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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信息部的赣能股份副总经理严茂汉离职,2016年7月由赵文龙担任副总经理分管信息部;2016年11月24日赣能股份出资建设的江西丰城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出现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事故,涉及到的赣能股份相关领导均进行了变更;2018年-2019年期间,赣能股份董事长及其董事多次发生变更,导致更换后的领导对于用友项目部此前提供的服务不了解甚至不予认可,迟延验收。(三)赣能股份曾多次提出合同范围之外的需求,新增功能数百个,大大增加了用友项目部的开发工作量,且赣能股份在确认新增功能已开发完毕、可以投入使用后方才验收,从而导致迟延验收。
反诉被告赣能股份辩称:用友网络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一、用友股份未按合同约定向赣能股份提供相应的系统软件及配套服务。其已交付的案涉系统软件也存在严重缺陷,虽经多次沟通交涉,用友股份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案涉系统软件能够正常使用。(一)用友股份未按合同约定向赣能股份提供完整的系统软件。依据赣能股份与用友股份签订的《合同书》的约定,用友股份应向赣能股份交付的案涉系统软件包括以下主要功能模块:企业信息门户模块、物资管理模块、计划经营管理模块、互联网网站模块、燃料管理模块、智能移动办公模块、协同办公模块、人力资源管理模块、财务管理模块、安全生产管理模块、数据集成及展现模块。但是,截止目前,用友股份向赣能股份交付的案涉系统软件仍然缺失以下主要功能模块或相应功能:安全生产管理模块部分功能(运行管理、设备可靠性状态管理、检修过程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经营管理模块、燃料管理模块、数据集成及展现模块、智能移动办公模块。(二)用友股份迟迟未向赣能股份交付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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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统软件功能模块和软件数据库许可,已交付的相应案涉系统软件模块也远超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时间及正式运行时间且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更无法进行最终验收。《合同书》约定的验收过程为: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状态)—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启动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即为系统正式运行,此时开始计算三年质量保证期)—最终验收(质量保证期满2个月后进行最终验收)。用友股份仅向赣能股份提供了ECM系统、物资系统、两票功能、人力资源子系统、官方网站、NC财务系统。上述功能模块或功能仅通过了预验收,同时因用友股份的迟延交付,上述功能模块或功能进入试运行阶段的时间均远超合同约定的时间,且在预验收后的试运行阶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导致迟迟未能进行初步验收,更不可能进行最终验收,剩余缺失的功能模块或功能由于用友股份迟迟未提供,至今未启动预验收。有鉴于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与《合同书》第24.1条之约定,赣能股份有权解除《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用友股份退还已支付的300万元合同款。
二、赣能股份多次要求用友股份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继续完善案涉系统软件功能、提供缺失的软件功能模块、提供合同约定的软件数据库许可,但用友股份相关人员屡屡推诿,至今未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赣能股份在发现用友股份提供的案涉系统软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后,多次与用友股份的项目实施人员进行沟通,要求对其提供的功能模块进行优化解决问题,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系统软件及Oracle数据库的许可证和配套服务。但用友股份却在未经赣能股份同意的情况下频繁更换项目实施人,项目公司也在未经赣能股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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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情况下由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用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友股份及各个项目实施人员之间对赣能股份的合理诉求互相推诿,并在2018年12月24日撤回了所有项目实施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至今仍然没有向赣能股份提供合同要求的案涉系统软件及Oracle数据库许可证和配套服务,导致赣能股份无法使用存在重大缺陷的案涉系统软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更无法通过对案涉系统软件的最终验收。
综上所述,反诉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反诉原告退还300万元合同款,请求贵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支持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用友网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二、三、四、五、七组证据同本诉时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五、七组证据及证明目的;
第六组证据同本诉时提交的第六组证据,另增加2020年4月4日微信聊天记录1份,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亦与本诉时提交的第六组证据相同;
第八组证据:委托代理协议1份、律师费发票1张、律师费支付凭证1张,共同证明因赣能股份违约,用友网络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本案支付律师费19.08万元。
反诉被告赣能股份质证认为:对反诉原告提交的与其本诉时提交的相同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前,对其另外提交的四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反而可以证明在2020年项目仍然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对于第八组证据,由于本案违约责任在用友网络,因此本案用友方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反诉被告赣能股份针对反诉原告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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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证明目的与其本诉时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相同;
反诉原告用友网络质证意见为:同本诉时对赣能股份所发表的质证意见。
对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及第三人江西用友提交的证据,因各方本诉及反诉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本院综合认定如下:
对赣能股份本诉及反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因用友网络、江西用友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因用友网络、江西用友对其三性无异议,仅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三组证据中的录音,因用友网络、江西用友对其三性无异议,仅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录音笔录,虽然赣能股份系有选择性地截取记录了其中的一部分,但能与录音内容对应,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对用友网络本诉及反诉、江西用友本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因赣能股份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3,因赣能股份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5,赣能股份对其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持异议,且与本案待证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6、7,虽然赣能股份对其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持异议,但邮件往来记录系客观证据,且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27、28、30、31、45、46,用友网络认为其中肖鹏的签名及赣能股份总经理办公室的印章系伪造,申请法院对签名笔迹和印章进行司法鉴定,鉴于用友网络在审理过程中决定撤回上述证据,赣能股份的鉴定申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对证据47,赣能股份对其三性均有异议,但其上有赣能股份财务部、计划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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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部(物资)、安全生产部(安生)、燃料管理部、信息部的签字盖章,且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赣能股份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信;对第四组证据,赣能股份对58、59中的会议纪要三性有异议,认为没有赣能方签字盖章,但该两份会议纪要系作为邮件附件存在,且该两份证据系为证明江西用友就安全生产方案与赣能股份开会讨论,结合邮件正文内容及收件人,可以形成相互印证关系,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他和赣能方人员的往来邮件,虽然赣能股份对其三性均提出异议,但邮件往来记录系客观证据,且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75QQ聊天记录,虽然赣能股份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聊天内容无法反映用友网络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76微信聊天记录,赣能股份未提出异议,且聊天内容可以反映用友网络的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五组证据,赣能股份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六组证据(包含用友网络反诉中提交的2020年4月4日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赣能股份对其三性提出异议,但2014年-2017年实施周计划表上绝大部分均有赣能股份项目经理肖鹏签字,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79系赣能股份对外公告,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0系关于丰城电厂事故的百度百科词条截图,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1系赣能股份对外公告,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2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3、85、88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函、商务函,用友网络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赣能股份发送,亦无赣能股份签章,本院不予确认;证据84工作联系单上有赣能股份盖章,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6系用友网络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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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及附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该邮件附件中的验收商务函,虽然用友网络无证据证明其已发送赣能股份,但验收商务函中提及的项目验收工作计划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与证据47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运行上线报告的时间相互印证,本院对该验收商务函予以采信,附件中的系统软件功能清单、个性化功能开发清单、各模块各阶段验收情况说明及验收标准与验收步骤说明,因用友网络无证据证明其已将以上材料发送赣能股份,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7商务函,用友网络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赣能股份发送,亦无赣能股份签章,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9系用友网络内部电子邮件往来及附件,附件中包含证据88《赣能股份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系统上线和财务验收推动商务函》,本院对证据88、89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用友网络无证据证明其已将附件中的《赣能股份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系统上线和财务验收推动商务函》发送赣能股份,赣能股份亦不认可商务函所载问题,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证据90、91、92系证人李某、何某的证言以及差旅费凭据,因李某、何某系用友网络员工,与用友网络存在利害关系,且该三份证据不足以证明用友网络数次来南昌系就Oracle数据库License以及项目验收进程与赣能股份进行沟通,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不予采信;对用友网络反诉新增的微信聊天记录,因赣能股份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93,其上有赣能安全生产部签章,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七组证据,因何某系用友网络员工,与用友网络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仅对其证言中与赣能股份提交的录音证据内容相一致的部分予以采信,其他部分不予采信。对用友网络反诉提交的第八组证据,因赣能股份仅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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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律师费支出的事实,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20日赣能股份与用友网络签订《合同书》,约定:1.合同范围:信息化咨询、网络及硬件设计与验收,为满足合同需求的信息化软件开发、采购、部署、客户化等实施工作,提供部分硬件产品,项目整体测试试验、试运行、正式验收及投入正式运行,项目的技术资料提供、技术培训、与第三方的技术配合,质量保证期内和质量保证期满后的服务,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由卖方(用友网络)完成的工作。2.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420万元,其中产品价格2714000元,实施费1486000元,合同价格表对各个模块的对应金额进行了约定。卖方(用友网络)提交预付款保函后买方(赣能股份)支付10%的预付款。系统上线试运行后,买方支付合同款的50%作为合同进度款。系统正式运行后,买方与卖方办理合同结算,合同款项支付至相当于总合同结算金额的90%作为初步验收款项。余款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通过最终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3.验收步骤:(1)功能验收: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进入功能验收(预验收),验收合格系统即进入试运行状态。系统及经营数据相关业务模块,其试运行期须至少经过1个完整会计年度检验;其他模块试运行以系统各项功能均经最终用户使用并确认正常为考核期限,但一般试运行期不超过6个月。(2)系统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可启动系统验收(初步验收)工作。系统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系统和文档的验收测试。系统验收通过,买方签发系统验收报告书,系统即进行正式运行。(3)最终验收:本合同标的通过系统验收(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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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即进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叁年,自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计算。买方将在质量保证期满的2个月内会同卖方组织合同标的的最终验收。最终验收的目的主要为检查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服务与支持、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解决质量保证期出现的合同标的缺陷并予以修复。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属卖方产品架构或技术方案原因造成的系统崩溃,合同标的将重新进行功能验收、系统验收(初步验收)等程序,质量保证期自再次进行的系统验收后正式运行之日重新计算。4.违约赔偿:(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不满1周按1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2)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买方须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1-4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05%;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5-8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1%;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9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3%;不满1周按1周计算。买方支付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3)买方根据卖方的技术指导、推荐方案、计算成果等进行本合同之外的采购活动,其实施结果不能满足本合同的相关性能指标要求致使买方该采购活动费用增加,卖方应当支付相当于费用增加额20%的违约赔偿。5.违约终止合同: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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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如果卖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或者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向买方退回买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终止全部合同,并且卖方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或者提供的合同货物,买方有权不予以退还。6.变更指令: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期;(4)交货地点;(5)卖方提供的服务。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及安装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30天内提出。7.合同执行过程及进度计划:本合同的所有内容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前全部上线正式运行,相应的各主要功能模块最低要求的试运行时间节点为:企业信息门户2014年9月1日、物资管理2014年10月1日、计划经营管理2014年10月1日、互联网网站2014年9月1日、燃料管理2015年6月1日、智能移动办公2014年9月1日、协同办公2014年9月1日、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10月1日、财务管理2014年9月1日、安全生产管理2015年6月1日、数据集成及展现2014年10月1日。8.争议解决:律师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合同价格表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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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技术服务价格进行了明确:1.数据整理服务132500元;2.企业信息门户:170500元;3.协同办公系统:211000元;4.发电生产系统:1231000元(其中安全生产管理:710000元,物资管理:221000元,燃料管理:300000元;);5.经营管理系统:1321000元(其中计划、统计、预算、招标:566000元,财务管理:465000元,人力资源管理:290000元);6.数据集成及展现:768000元;7.网站:19000元;8.移动办公:122000元;9.其他卖方认为需单列的报价:224000元;以上合计4200000元。合同还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2014年6月20日,赣能股份与用友网络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双方经研究决定,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子系统,采用买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系统全部重新定制的技术方案进行实施,相关要求见原合同书9.4.1.1至9.4.1.3条描述。2.鉴于以上调整,合同金额新增人民币70万元,新增部分价格组成详见原合同书合同价格表5。本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合同总价格由原合同书合同价格表表1、表2、表3、表5、表6组成。3.鉴于技术方案的调整,相应涉及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合同工期进行调整,分别为:丰城二期发电厂为2015年5月;抱子石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上线时间为2015年9月;居龙潭水电厂为2015年12月;东津水电厂为2016年3月。
在赣能信息化软件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赣能股份于2014年5月15日向参与投标的各方出具《特别澄清函》,载明:“……投标方如在投标报价中没有单列Oracle企业版报价,且在投标书中没有承诺包含在总报价内的,视同投标方为隐含报价,即Oracle数据库企业版为投标方零报价提供。”用友网络工作人员在该函件上手写注明:“我方同意根据招标相关规定提供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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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的Oracle数据库企业版。”另在投标文件中,用友网络向赣能股份提交了《分子公司授权委托书》,授权江西用友从事以下业务活动:可向赣能股份授予用友网络开发、生产的软件NC,版本号为6.3的使用许可权,提供与许可软件相关的实施服务及维护服务,并以江西用友名义与赣能股份协商或签署相关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赣能股份同意上述安排,并与用友网络签订了以上两份合同。
合同签订后,用友网络即着手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用友网络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何某。其间,因用友网络内部战略部署变化,经用友集团经研究决定,2017年1月1日起,用友网络电力煤炭行业客户交由用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能源)经营,用友网络专职从事电力煤炭行业业务的人员转入能源公司。2017年7月,经向赣能股份申请,用友网络负责赣能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为姜璐熙。
2014年9月30日,用友网络向赣能股份交付人力、财务、物料管理、商业分析、协同办公、移动应用等功能模块,明确了项目施工范围,项目具备了初步施工条件。经过前期与赣能股份本部及下属电厂的沟通调研,用友网络编制完成《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并于2014年12月通过赣能股份内部评审。
涉案软件系统各功能模块及整体开发情况如下:
1.OA、门户和网站功能模块:2014年12月24日,经江西用友与赣能股份确认,赣能股份OA、门户和网站功能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85%。2015年12月25日,经双方确认,赣能股份OA、门户和网站功能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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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同办公功能模块:2014年12月24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赣能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协同办公系统进行了功能验收,确认系统实施历经5个多月,各功能模块均已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符合双方需求,实施项目进入系统上线阶段。2015年2月6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其所属抱子石水电厂_ECM系统进行了项目实施预验收,确认实施项目从2015年1月14日启动,系统运行稳定,信息传递及时,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常运行,至此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验收。2015年9月16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其所属江西丰城二期发电厂_ECM系统进行了项目实施预验收,确认实施项目从2015年1月10日启动,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运行,同意对该项目预验收。2015年10月30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其所属江西居龙潭水电厂_ECM系统进行了项目实施预验收,确认实施项目从2015年1月10日启动,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运行,至此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预验收。2015年12月25日,赣能股份对ECM协同办公项目出具预验收总结报告,确认用友ECM协同办公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符合赣能股份提出的实施目标,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常运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至此已达到初步目标,同意对项目进行预验收。
3.人力资源系统功能模块:2014年12月24日,经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确认,赣能股份人力资源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85%。同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人力资源系统进行了功能验收,确认项目实施历经5个多月,各功能模块子系统初步达到了试运行的预期,对于目前没有解决的问题,用友网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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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在约定时间范围内给予解决,双方一致确认,实施项目进入系统上线阶段。2015年12月25日,经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确认,赣能股份人力资源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100%。2015年12月29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人力资源子系统进行了项目预验收,确认系统实施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式运行,至此该项目的主体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实施预验收。
4.物资管理系统功能模块:2014年12月24日,经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确认,赣能股份物资管理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85%。同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物资系统进行了功能验收,确认各功能模块子系统初步达到了试运行的预期,对于目前没有解决的问题,用友网络承诺在约定时间范围内给予解决,双方一致确认,实施项目进入系统上线阶段。2015年12月21日,经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确认,赣能股份物资管理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100%。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2月1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其所属抱子石水电厂、丰城二期发电厂、居龙潭水电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物资系统功能模块进行预验收,确认物资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常运行,至此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验收。
5.财务资金管理模块:2014年12月24日,经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确认,赣能股份财务资金管理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85%。
6.生产燃料管理模块:2016年8月16日,经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确认,赣能股份生产燃料管理功能模块累积完成项目进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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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管理模块:2016年4月-6月,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东津电厂两票功能进行试运测试,试运结论为:本次缺陷记录和两票的试运,双方成员完成了既定试运任务,业务试运案例经过在试运过程中的不断完善,基本能满足东津电厂全部业务原型,前期流程规划与需求规划在软件中得到了有效的实现,项目组关键用户已经基本能够熟练操作系统。试运过程中总结了大量的操作和应用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需要处理的问题,在与项目负责人及关键用户反复沟通后,确定了处理方案,并经试运验证后,得到了修改和完善。同年4月-6月,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居龙潭电厂两票功能进行了试运测试。同年6月-8月,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丰电二期两票功能进行了试运测试。试运结论同东津电厂。2016年12月1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安全生产(丰电)发电运行管理系统出具上线切换报告,确认用友发电运行子系统各功能模块子系统初步达到了正式上线运行的预期效果,符合双方的要求,具备按有关程序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8.移动应用功能模块:2016年6月26日,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签署《赣能NC系统移动应用上线确认书》,批准移动应用上线。
9.互联网网站功能模块:2016年5月9日,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签署《赣能NC系统移动应用上线确认书》,批准赣能外网网站上线;2016年9月14日,江西用友向赣能股份出具《官方网站预验报告》。2016年11月8日,赣能股份在该表上签字,确认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常运行,至此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验收。
10.计划预算管理模块:2015年3月20日,赣能股份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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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用友签署《赣能NC系统预算上线工作确认书》,批准预算功能模块上线试运行。2015年12月21日,江西用友向赣能股份提交赣能股份-计划预算功能模块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赣能股份确认累积完成项目进度100%。2016年1月5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计划预算系统出具预验收报告,确认计划预算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常运行,至此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验收。
11.电子采购功能模块(该模块隶属于生产燃料管理模块):2015年12月23日,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签署《燃料竞价交易平台项目产品安装确认报告》,江西用友已将燃料竞价交易平台项目产品交付给赣能股份。2016年7月31日,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签署《丰城二期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燃煤竞价采购平台验收报告》,确认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常运行,至此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验收。2016年8月9日,经赣能股份与江西用友确认,电子采购系统累积完成项目进度为100%。
12.数据集成及展现功能模块:2016年9月13日,赣能股份对江西用友交付的商业分析项目系统出具预验收报告,确认系统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接受该软件系统投入正常运行,至此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基本结束,同意对该项目验收。
对于项目完工进度百分比的具体含义,双方签署的相关项目里程碑阶段及完工进度确认单载明:“……4)项目上线切换阶段完工里程碑单确认的的工作内容及项目完工进度百分比:是指已完成正式产品的安装和设置、最终用户的培训等工作,根据双方确认的系统切换计划完成相关业务数据的系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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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正常开展业务,在此基础上甲方项目负责人对《系统上线报告》、《里程碑确认单》签章。截至目前,该项目已经完成总体进度的85%。5)项目总结阶段完工里程碑单确认的工作内容及项目完工进度百分比:是指已跟踪并支持系统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已完成向客户方内部支持人员技术转移、系统运行评估、系统实施双方对系统进行最终确认等工作,……,截至目前,该项目已经完成总体进度的100%。”
2016年9月底,用友网络向赣能股份发送《赣能股份信息化系统验收商务函》,载明:“1.双方同意在2016年10月8日开始启动项目验收工作,并计划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项目验收;2.项目验收的标准为整体功能节点上线率达到90%或以上时,双方同意验收并签字确认;3.对于部分未完结功能,双方签订备忘录,用友网络承诺在6个月内完工。”
2016年12月3日,江西用友向赣能股份出具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运行上线报告,江西用友与赣能股份财务部、计划经营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部(物资)、安全生产部(安生),燃料管理部、信息部在正式上线签字确认表上签章,其中人力资源部在系统正式上线意见处注明:“赣能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中人力资源系统的功能模块按需求实现了上线,其中一些模块(如绩效管理、基层管理、报表管理等)的部分功能未启用或未使用,后期我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启用相关功能。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仍需根据我部门需求予以技术支持、功能实现和后期维护。”安全生产部(安生)在系统正式上线意见处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子系统部分功能模块已上线运行,具体意见见《赣能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子系统上线及开发进度确认意见》。李稳根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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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意见,截至2016年12月13日,经双方确认:一、设备管理中的资产管理、缺陷管理已在所属电厂全部上线使用;发电运行(火电厂部分)中集控运行记录、化学运行管理、燃料运行管理、脱硫运行管理、综合查询、发电情况统计、化学运行日报已在丰电二期上线;“两票”管理已在所属电厂全部上线使用。二、以下功能模块已基本开发完成,实际效果待推广上线后进行验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设备管理中设备检修管理、设备维护定期工作、检修点检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工器具、钥匙管理;发电运行管理(火电厂部分)中排班表、生产指标报表、运行定期工作、运行巡检管理、运行统计管理、指标分析、小指标竞赛管理、交接班管理;发电运行管理(水电厂部分)均未正式上线运行;水务工管理未正式上线;安全管理未正式上线;技术监督管理未正式上线;报表管理未正式上线。三、以下功能模块未开发完成:会议管理、班组管理、技术改造管理、火电厂大部分功能、水电厂实时监控。另外,安全生产子系统未整合为一个完整系统,过于分散。
2014-2017年期间,江西用友就每周工作内容、项目风险及问题解决方案制作实施周计划表,并报赣能股份项目经理签字确认。2015年2月9日周计划表显示丰电物资相关资料延迟录入,系统实施工作延迟,该问题直到2016年6月27日前才解决。2015年3月2日周计划表显示:服务器不能在11月份到位影响系统使用效果,该问题直到2015年3月30日前才解决;2月1日计划实现物资和财务系统切换到NC6系统,目前各电厂还没有完成11月数据补录;赣能本部人力资源合同数据和薪资数据补录推进延迟,项目整体推进效率非常低,无法达到阶段性推进要求。2015年6月23日的周计划表显示:各单位物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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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进展非常缓慢,直接影响到项目推进验收。2015年9月14日周计划表显示:赣能财务与省投财务对接一直得不到落实导致财务推进困难,居电和抱电物资推进困难,财务无法验收,2015年11月用友网络即已提出要求补录,但超8个月未完成,后省投要求2016年4月后再安排。2015年10月8日周计划表显示:燃料系统开发推进困难。2015年10月12日周计划表显示:预验收各模块需要赣能方面提出修订建议的内容还没有得到反馈。2016年4月18日周计划表显示:财务一直处理年报,NC6系统与省投财务系统已经三个月数据没有同步,赣能财务要求延迟到5月份再补数据。2016年5月30日周计划表显示:赣能缺陷和两票数据录入不及时,数量比较少,影响项目推进效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软件系统开发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2015-2016年期间,江西用友就安全生产方案、实施项目问题以及管理机制沟通等问题多次与赣能股份开会讨论软件系统开发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其中,2015年11月22日,江西用友向赣能股份发函称年初燃料管理开发和实施计划6月份开展,由于财务系统和省投对接一事一直未确定,使得燃料管理系统推迟到9月开展,希望业主方主动尽早安排落实赣能燃料管理方案的确定,并按照用友排定的计划推进项目的落地实施。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签章确认。
2017年-2018年,用友网络通过邮件方式向赣能股份报告每周工作内容及问题解决方案,同时双方还通过提供现场与远程支持,收集并解决相关问题。另外,2014-2018年期间,江西用友还对赣能股份及其所属电厂人员就涉案软件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了近二十次培训,其中,2018年5月10,赣能股份向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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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东津发电厂发出的《关于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模块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中载明:“自年5月14日至6月1日期间,用友项目部将……进行安全生产模块业务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将对相应业务模块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试运行。”其后,用友网络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工作。2018年6月11日,用友网络向赣能股份发送邮件称,四家单位安全生产模块完成培训已过一周,使用情况不理想,相关流程和权限的工作也无进展,希望赣能股份肖主任、李经理帮忙督促。
2018年5月31日用友能源出具《赣能系统性能测试报告》,并将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赣能股份。在邮件中,用友能源根据报告总结系统存在性能问题的几个瓶颈:1.磁盘数量不足;2.专线网络及其不稳定;3.各电厂存在大量过时机器,建议升级内存;4.NC服务端配置问题及部分访问日志过大未及时清理(已处理);5.数据库优化问题(已调优)。
2019年8月23日用友能源向赣能股份发送主题为“赣能股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议方案”电子邮件,称其为赣能股份整理了一个技术文档,主要阐述现在产品针对赣能股份需求的解决情况,并将该文档作为邮件附件。2019年9月份,针对赣能股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际应用的问题,双方协商确定会议交流时间,并进行了会议讨论。
2019年9月9日,赣能股份、用友能源就涉案软件系统有关问题召开会议。根据各方发言,可以确认以下事实:1.用友网络于2018年12月份将涉案项目工作人员从赣能股份撤场;2.受框架限制及电力行业的专业属性,安全生产系统相关功能运行缓慢,用户体验极差,且与网络问题无关;3.消缺模块的缺陷排列混乱;工资单累加出错;4.Oracle数据库License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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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一直未向赣能股份提供。
2019年12月24日,赣能股份肖鹏前往丰城市公证处,申请对演示案涉软件系统问题的过程进公证保全,江西省丰城市公证处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5日分别前往丰城二期发电厂和抱子石水电厂进行了公证,并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714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系统演示出现的问题有:1.物资出库申请现存量不足;2.电气二种工作票有时不能开票,即使开票成功,也无法许可,无法进行到下一个环节,再次填写保存丢失;3.无法填写缺陷记录,工作流记录不清,明明已到下一步骤,系统还是显示停留在上一个步骤;4.无法打印食堂报销单;5.系统运行缓慢,有时出现闪退。
另查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2月30日,赣能股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用友网络支付软件开发费用49万元、164.65万元、28.3万元、58.05万元,合计300万元。
再查明,2020年6月5日,用友网络、江西用友因本案诉讼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费190800元。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2、赣能股份主张用友网络、江西用友根本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支持?3、用友网络要求赣能股份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以及赣能股份要求用友网络、江西用友退回已支付的合同价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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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履行情况。赣能股份与用友网络于2014年5月20日、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合同验收包含三个步骤,即功能验收(预验收)、系统验收(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用友网络、江西用友认为,涉案软件系统已经完成了系统验收(初步验收),因赣能股份不配合,导致最终验收迟迟无法进行,赣能股份则认为,涉案软件系统仅进行到功能验收(预验收)的上线测试阶段。对此,需要在准确理解合同约定的各验收阶段要求并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相关进度及验收文件进行认定。合同付款条件约定系统上线试运行后,买方支付50%合同进度款。系统正式运行后,合同款项支付至总合同结算金额的90%作为初步验收款项。余款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通过最终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里程碑文件载明,项目进度85%时即达到项目上线切换阶段,项目进度100%时即达到项目总结阶段。根据合同付款约定及项目里程碑文件,系统上线试运行、项目进度达85%时对应的是功能验收(预验收),系统正式运行、项目进度达100%时对应的是系统验收(初步验收)。据此,涉案软件系统包含的11个功能模块中,OA、门户和网站功能模块于2014年12月24日完成功能验收,经过一年的试运行于2015年12月25日完成系统验收;协同办公功能模块于2014年12月24日完成功能验收,经过一年试运行于2015年12月25日完成系统验收;人力资源系统功能模块于2014年12月24日完成功能验收,经过一年试运行于2015年12月29日完成系统验收;物资管理系统功能模块于2014年12月24日完成功能验收,经过一年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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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于2015年12月21日完成系统验收;财务资金管理模块于2014年12月24日完成功能验收;生产燃料管理模块于2016年8月16日完成功能验收,其中隶属于该模块的电子采购功能模块于2016年8月9日完成系统验收;安全生产管理模块中,设备管理功能已于2015年6月26日完成功能验收,东津电厂、居龙潭电厂两票功能于2016年6月完成功能验收,丰电二期两票功能于2016年8月完成功能验收,安全生产(丰电)发电运行管理系统于2016年12月1日完成功能验收;移动应用于2016年6月26日完成功能验收;互联网网站功能模块于2016年5月9日完成功能验收,2016年11月8日完成系统验收;计划预算管理模块于2015年3月20日完成功能验收,于2016年1月5日完成系统验收;数据集成及展现功能模块中的商业分析项目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系统验收。2016年12月3日,江西用友向赣能股份出具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运行上线报告,赣能股份财务部、计划经营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部(物资)、安全生产部(安生),燃料管理部、信息部在正式上线签字确认表上签章,涉案软件系统于2016年12月14日基本通过了赣能股份的系统验收,仅余人力资源功能模块部分功能因赣能股份自身原因未启用或未使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子系统部分功能模块未开发或已开发但未正式上线。用友网络、江西用友主张案涉软件系统完成了系统验收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对赣能股份主张的软件系统仅进行到功能验收阶段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问题。赣能股份认为用友网络、江西用友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案涉软件系统仍有未交付的主要功能模块、已提供的相关功能模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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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时间及正式运行时间、未提供Oracle数据库License、已提供的所有功能模块存在严重缺陷。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对于未交付的功能模块,通过双方的举证,用友网络、江西用友已经向赣能股份完整交付了11个功能模块中的10个,仅安全生产管理模块安全生产子系统中的会议管理、班组管理、技术改造管理、火电厂大部分功能、水电厂实时监控尚未开发完成,赣能股份主张案涉软件系统仍有尚未交付的主要功能模块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相关功能模块完成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时间及正式运行时间问题,鉴于软件开发合同的特殊性,该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通常存在进一步明确需求内容以及需求变更等情形,合同履行超出约定时间属于常态,加之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包含11个功能模块,同时还涉及赣能股份本部与下属电厂的软件开发衔接,故更需要详细梳理合同履行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超期原因进行准确认定。与合同约定的时间相比,各功能模块交付试运行时间确实均超过合同约定,但合同签订后,江西用友仅前期到赣能本部及所属电厂调研项目需求就需要花费4个月时间,直到2014年9月才编制完成《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需求分析报告》,而赣能股份直到2014年12月才通过该报告的内部评审。合同约定的各功能模块的试运行时间绝大部分均在2014年9、10月份,要求用友网络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相关功能模块开发并上线试运行显然不符合合同实际履行时间需求,且赣能股份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者催促,即表明其了解相关功能开发实际需耗时间,并以实际行动认可了用友网络延迟交付相关功能模块。对于超出正式运行时间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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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合同约定上线正式运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前,用友网络开发的功能模块中,OA、门户和网站功能模块、协同办公功能模块、人力资源系统功能模块、物资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均于该时间前正式上线运行,计划预算管理模块正式上线运行时间也仅晚了4天。财务管理模块推进延迟系因赣能股份财务与省投财务对接一直得不到落实,并且省投要求2016年4月后再安排对接。生产燃料管理模块(包含电子采购功能模块)系因财务系统和省投对接一事一直未确定,使得燃料管理系统方案无法确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模块,根据2015年2月1日、2015年9月24日、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14日-16日、2016年3月15日-16日、2016年6月21日-22日《赣能股份项目安全生产方案评审会议纪要》以及2015年10月12日《赣能股份项目会议纪要》,双方一直就安全生产模块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赣能股份对该功能模块开发需求提出了诸多变更和增加,有些变更及增加甚至在合同约定的正式上线时间之后,客观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管理模块的正式上线运行。数据集成及展现功能模块需要依托于其他功能模块上线运行产生的数据进行定制开发,其正式上线时间应晚于其他功能模块,在其他功能模块因客观原因超期上线正式运行的情况下,该模块必然会超出合同约定的正式上线时间。移动应用及互联网网站功能模块确已超出上线正式运行时间。经以上分析,本院认为用友网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主动与赣能股份协商沟通,希望赣能股份积极配合,加快推进软件开发进度,开发的软件系统大部分功能模块均在合同约定的试运行和正式运行时间内完成,虽然有部分功能模块超出合同约定的试运行和上线正式运行时间,但均存在合理延期因素,仅智能移动办公和互联网网站功能模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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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用友网络的履行行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本院对赣能股份的该主张亦不予主持。
对于未提供Oracle数据库License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Oracle数据库License交付期限,但在《特别澄清函》中,用友网络书面同意以零报价提供该数据库,用友网络应在合同履行的适当时间向赣能股份交付该数据库License。赣能股份自2014年起曾多次要求用友网络提供该License,但用友网络一直未提供。在涉案软件系统已经通过初步验收,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用友网络仍未向赣能股份提供该License,对赣能股份使用涉案软件系统来讲不具合理性,违反合同适当履行原则。
对于功能模块是否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软件系统经过系统验收后即进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用友网络的义务主要是解决涉案软件系统出现的缺陷并予以修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涉案软件系统进入质量保证期后,用友网络应于2016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3日的三年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用友网络在2017年-2018年间每周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赣能股份报告每周软件系统开发工作内容及问题解决方案,并通过提供现场与远程支持,收集并解决相关问题。对于2018年5月31日《赣能系统性能测试报告》中发现的问题,用友网络亦指出了具体原因以及解决方案或建议,对测试过程中能够处理的问题及时进行了优化处理。2018年12月份用友网络从赣能股份撤场后,对于涉案软件系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用友网络未再履行质量保证期内的合同义务,直到双方2019年9月才再次开会对接合同履行事宜,但系统相关功能运行缓慢,缺陷排列混乱,工资单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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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出错等问题仅系涉案软件系统的一小部分问题,也不属于软件系统的严重质量缺陷。另,赣能股份提交的《公证书》所展现的相应操作问题亦只涉及很少一部分功能模块,这些问题亦不构成严重质量缺陷,且是否可完全归因于涉案软件系统质量问题亦不能确定。
综上,用友网络在涉案软件系统开发过程中基本履行了合同义务,虽然存在如部分功能模块延迟上线正式运行、未向赣能股份提供Oracle数据库License以及部分功能模块存在缺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本院对赣能股份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双方自2014年开始合作,历经2年半的时间基本完成了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赣能股份亦已实际使用,只是在质量保证期内双方发生了意见分歧,但双方在2019年9月份再次进行了开会讨论,双方在会议中均表达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而将基本开发完毕的软件系统弃之不用重新开发只会徒增额外不必要支出,亦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经济原则。双方前期曾有友好合作的基础,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继续秉持通力合作、友好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推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功能模块的继续开发、质量保证期内因双方分歧尚未解决的涉案软件系统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Oracle数据库License的交付问题,促成涉案软件系统的功能全面完善。
关于争议焦点三,合同价款支付与返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付款进度为系统上线试运行后支付50%,系统正式运行后,支付至总合同结算金额的90%,最终验收后十五日内付清余款。结合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涉案软件系统虽然整体通过了系统验收,但安全生产管理功能模块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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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诸多功能未开发完成,已开发的功能亦只通过了功能验收未通过系统验收,根据《赣能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子系统上线及开发进度确认意见》,用友网络已开发完成的功能约占安全生产管理模块的五分之四,已通过功能验收的约为五分之二,未开发完成的约为五分之一。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开发价格为1410000元,以合同约定的完成功能验收支付50%计,赣能股份应向用友网络支付282000元(1410000元×50%×2/5)。其他功能模块均已完成系统验收,以合同约定的90%计算,则赣能股份应向用友网络支付3141000元[(4900000元-1410000元)×90%],两项合计赣能股份应向用友网络支付合同价款为3423000元。赣能股份现已付款300万元,故仍应向用友网络支付423000元。至于是否应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鉴于用友网络亦存在未提供Oracle数据库企业版License、移动应用和互联网网站超过合同约定的系统验收时间近1年等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与赣能股份的迟延付款行为在违约程度上大体相当,可互相抵销,故本院对用友网络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赣能股份主张已付合同价款应予返还的依据是用友网络构成根本违约,此问题已在第二个争议焦点述及,因用友网络的违约行为尚达不到根本违约情形,故本院对赣能股份请求返还已付的300万元合同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合同约定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用友网络反诉要求赣能股份支付190万元合同价款及147000元违约金,本院实际支持合同价款423000元,仅为其主张金额的20%,根据该支持比例,本院酌定赣能股份承担38160元,用友网络自行承担15264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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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继续履行。
二、反诉被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合同进度款423000元及律师费3816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0400元(已由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1551.2元(已由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41元,由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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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俞志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星伊
书 记 员 任千千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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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