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92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R13110的《产品销售合同》以及编号为S13022的《实施合同》继续履行。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