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295号
原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科技企业孵化研发中心第二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师嘿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友好路南侧***天1号底商住宅楼7区25段1栋1层1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嘿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计30.21元,由***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