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2号怡翠馨园首层019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8549220。
法定代表人:谢忠雲。
委托代理人:陈世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嘉纬,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佑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冲明星村大窝围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3091093X。
法定代表人:李富雄。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佑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32165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765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佑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8966.08元和利息(利息以628966.08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04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还款金额84000元,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双方约定本案剩余债务分2期偿还,最后一期还款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该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21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