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佑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729元,由原告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