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海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临汾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临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临裁调字第01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