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唐兴镇陵下村三中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海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临汾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临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临裁调字第018号仲裁调解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其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一套。
3.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汾市××苑号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立案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措施以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查封的情况。
5.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约谈了被执行人***,填写了财产申报表,并就债务履行进行了询问。
6.本院于2020年5月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在霍州水利局应收工程款进行了了解,工程尚未验收,霍州水利局的结算对象为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委托执行函,委托包头中院向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8.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就被执行人在霍州水利局工程款到期后如何支付进行商谈。
9.2020年5月18日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收了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提交了相关委托手续。
10.2020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属于轮候查封;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应结工程款尚未到期,以上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时也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华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