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2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翼城县唐兴镇陵下村。
法定代表人:常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7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吉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