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2执5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常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7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吉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