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391执异10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晶晶,女,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公司)、***、***、*福有、**、*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晶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晶晶称,请求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91执321号执行裁定书,对*晶晶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和***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账号25×××4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账号28×××01、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8×××07、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社账户28×××20、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2的银行存款进行解封。事实与理由:在晨旭公司与双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晨旭公司有价值1300余万元的资产足以偿还双瑞公司的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晨旭公司也在向法官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详细标明了其具体财产情况。综上,异议人*晶晶对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双瑞公司与晨旭公司、***、***、*福有、**、*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据双瑞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豫0391执保2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晨旭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汽车2辆(豫G×××××、豫G×××××),***名下银行账户2个,***名下银行账户4个、房产1套、汽车1辆(豫G×××××),***名下银行账户3个、房产1套,**名下银行账户2个、房产1套,***名下银行账户2个,*福有名下银行账户4个、房产2套,***名下银行账户5个、房产1套。晨旭公司等人不服,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解除对***等人的保全措施。2019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9)豫0391执保2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2020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豫039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663980元;二、被告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向原告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以357227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409171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日分之三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建设、***、*福有、**、*小青、***、***在各自认缴的出资数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晨旭公司、***、***、*福有、**、***、***、***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3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8日,双瑞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异议人*晶晶作为连带责任人,本院对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另外,异议人提出晨旭公司的资产足以偿还对双瑞公司的债务,但并未就本案查封的晨旭公司名下资产的实际价值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在本院尚未启动评估处置程序的情况下,暂不能判断本院查封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对双瑞公司的全部债务,故异议人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事实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晶晶的异议请求。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金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