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恢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健。
被执行人: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坪西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龙小春。
被执行人: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711>
法定代表人:周留柱。
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6309639.04元。因义务人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二、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信息。
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391执恢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昌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