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164号
申请人:中船**(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船**(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7200万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记于洛阳***种装备有限公司【现用名中船**(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路××号××幢(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号)、洛阳市涧西区滨河北路88号17幢(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号)、洛阳市涧西区滨河北路88号18幢(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船**(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