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21民初5734号
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路新天地商贸大厦1610室。
法定代表人:*修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变更诉请金额为10000元,又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