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4418号
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路新天地商贸大厦1610室。
法定代表人:梁修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陈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淮南市星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时柱
人民陪审员 何 洪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