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05民初1460号
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682元、鉴定费35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13时5分,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辽宁大学家属楼二部院内),原告单位的XX驾驶辽A791DB号小型越野客车与**驾驶的辽A2537U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区大队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原告将车辆送至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车辆的损失价格予以申请鉴定,后该中心确定了原告的车辆的损失价格。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价格过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3日13时5分,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原告单位的XX驾驶辽A791DB号车辆与**驾驶的辽A2537U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4682元。
另查,辽A791DB号车辆所有人为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A2537U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辽A2537U号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损失费问题。原告车辆经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鉴定损失金额为4682元,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
关于鉴定费问题。原告因鉴定车辆损失支出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468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35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还原告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