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民抗125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沈阳鞍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公主屯镇公主屯村。
法定代表人:时鄂,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沈阳鞍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辽宁万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终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行)监[2017]2100000019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洪 彦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
速录员 戴 珊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