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特11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旗,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77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771号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10月31日申请人因配合政府无死点治理及“莲湖区散乱污企业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整治专项工作组”的要求将厂车间搬至临潼区,被申请人主动辞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是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主动离厂。故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771号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77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64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仲裁委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2015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从事磨工工作,被申请人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申请人工资。2018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配合政府无死点治理及“莲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工作组”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2018年11月1日起,申请人再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18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将生产车间搬离至临潼标准公司厂内,同时为了员工安心工作,公司将提供标准公司班车和路途一小时工时补助,望大家按时上班”。2018年11月14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本委。再查,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为3471.2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771号仲裁裁决。经审查,申请人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称***将社保转出了,系主动离职。***不予认可,称社保必须单位开具证明才能转出,个人是不能自行转走的。因此,申请人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其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理由不能成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77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可撤销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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