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26号
原告: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64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771号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10月31日原告因配合政府无死点治理及“莲湖区XX组”的要求将厂车间搬至临潼,被告主动辞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是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主动离厂,故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771号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就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7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64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西安市莲湖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12个月工资总额为21600元,仲裁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莲湖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上述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如原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陕西盛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宏凯
 
二Ο二Ο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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