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5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景观植物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景观植物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4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3834.2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