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澜彩钢有限公司

陕西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澜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17151号 原告:陕西鑫澜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鑫澜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鑫澜彩钢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澜彩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