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19395831,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3号标准厂房2层。
法定代表人:袁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都文新,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41956,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款5346277.15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以5346277.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7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823.5元并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6963.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0)青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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