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016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日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朱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