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101民初295号
原告:***,男,200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申日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C1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133号7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有,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日园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