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26号
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L10X72,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内613-R28室。
法定代表人:熊基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96090291,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29-501。
法定代表人:王年英。
原告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成英
书 记 员  丁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