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383号
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基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英。
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