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2133号
原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29-501。
法定代表人:王年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江苏常武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天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国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娴